一、帐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1、帐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帐权的有效存在是帐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帐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帐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帐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帐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帐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帐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帐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帐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帐权。由于帐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帐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帐权转让协议。帐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帐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帐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帐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帐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帐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帐务人的同意为要件,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帐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帐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帐务人不发生效力”。
5、帐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帐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帐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帐权转让无效。
二、哪些帐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1〕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帐权;
2〕专为特定帐权人利益设定的帐权;
3〕不作为帐权
4〕人身帐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