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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正赠与儿子 7旬老人多年住漏水棚屋 法院:百善孝为先 儿子应当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20/8/4 浏览次数:1718

名贤集有云:家贫知孝子,国乱识忠臣。家住海陵区的丁世远老人与他一双儿子的故事,给我们上了一堂中华孝道的反面案例课。

我们最初是从海陵区文昌社区法润民生群了解到丁世远老人的情况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丁世远老人。老人年约70多岁,穿着一件破旧的蓝黑大卦,眼窝深陷,走路略有些颤颤巍巍,神情看起来很着急焦虑,“律师,拜托你,你得要帮帮我...

丁世远老人向我们叙述了事情的经过——10年前,他将自己的一幢房屋公证赠与给了丁文和丁武两个儿子。当时丁武的媳妇三天两头便会与他们发生口角,觉得老人在家不卫生,并且好管闲事。丁世远老人伤心之下便将房屋公正赠与给了丁文,丁武两儿子,两儿子日后承担赡养费,并约定房屋供二儿子丁武一家居住,自己另外租房子住。

假如事情就这么过去就算了,照农村风俗房子给儿子也无可厚非。但后来老人随着年纪的增长,老两口高血糖、高血压、肺病等等问题都来了,成了医院的常客,手术也动了几次,过去的积蓄花得差不多了,还向亲戚东借西借。除了金钱的短缺,让老人痛苦的还有精神上的孤单。住院的时候,旁边病人今天大儿子来,明天二女儿来,后天小儿子来,床头堆满的是水果,芝麻糊,牛奶,核桃粉。每逢这时,老人就默默地缩到被窝里,假装睡着了...自己的病床旁只有老伴的寥寥身影,还有一些其他亲戚,后来生病次数多了,也不好意思再惊动亲戚了。打电话给儿子时,得到的回应总是我们在干活呢,回头再说啊,然后很快地挂断。

经济的窘迫,丁世远老人夫妇连原有的房屋都租不起了,换成了10平米临时棚屋,时间久了棚屋愈发破旧,每到下雨时节,棚屋就开始漏雨,老人出门之前都得用塑料布把床铺盖上,不然晚上就没法睡了。遇到夏季连续的梅雨季节时,家里都得垫上砖块,不然会踩得满脚都是泥巴。

2014年,老人决定收起面子,和儿子讨点生活费,能租个稍微像样的房子,或者挤在一起住住,可是让他大出意料的是,儿子不仅一分钱没给他,还“言正义辞”地表示房子可是公正赠与的,你别出耳反耳,还想到我们家找事.......

2015年,丁世远老人走投无路之下,来到了新闻夜班车等电视节目求助,电视台对老人的遭遇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市民们的纷纷关切,工作人员也多次热心地帮忙调解,对两儿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他们的回应就是我们没钱啊,我们是打零工的,我爸他可是轮船公司退休精英,还拿退休工资,他怎么问我们要钱呢,我们房子给他,我们自己难道睡马路么.....

两年多的艰辛讨房之路无果之后,2017年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自己的情况发到文昌社区法润民生群里,律师从微信群中发现了丁世远老人的情况,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与丁世远老人进行零距离的交流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公道。庭审中,丁武法学院的女儿辩解称自己父母经济条件差,属于给付不能情形。法官当庭打断,教育她道:“你日后从事法律行业,更需要人文素养,不然当事人的公正谁保证?你小时候,父母亲会因为家里穷而把肉吃了,让你挨饿么?为什么现在他们觉得自己穷,没地方住,就能理直气壮地把父母赶走呢?”百善孝为先,君子当自强,丁文、丁武兄弟作为丁世远老人的儿子,理当以孝为先,自力更生,将房屋交还父母居住使用。

2017年冬天,丁世远老人夫妇终于从漏水的棚屋搬回了几十年的家,老人老泪纵横,“没想到,这辈子,我还能回家.....

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启峰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所涉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依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依法须办理登记,而本案原、被告并未办理赠与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依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属于可撤销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丁世远老人年过花甲,体弱多病,无论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需要儿子们的赡养,但儿子既未给老人租房、医疗等费用,也未尽到经常看望照顾老人的责任,违反了合同约定,丁世远老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公正赠与合同撤销之后,丁世远老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其要求搬回房屋居住,符合法律规定。

丁武应搬离房屋,排除对丁世远老人房屋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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