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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及时申报 老板将为全部赔偿买单

发布日期:2020/8/4 浏览次数:1671

2017年3月,海陵区工人沈一山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被送进医院,诊断为脚部粉碎性骨折。

多次与绿茵公司协商赔偿均未果后,沈一山向社保局申报了工伤认定,绿茵公司坚持认定沈一山只是临时来干几天活的,与单位并无劳动关系,双方意见相互矛盾,工伤认定只得作罢。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沈一山向海陵区法院进行了起诉。为取得劳动关系证明这个关键证据,在律师建议下,沈一山向本地建工局进行了求助。建工局查明事实后,对绿茵工伤不及时申报行为进行了相关处理,并要求其立即对沈一山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沈一山鉴定工伤等级为劳动障碍程度十级。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绿茵公司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约9万元。绿茵公司彻底傻眼了,本该由工伤保险承担的医疗费、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约6万元,因为未在1个月内及时申报,目前时效已过,现在竟然也让他买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员工沈一山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绿茵公司应当在30天内申报工伤,而没有申报,也没有申请延长申报时间,导致了公司虽然了为员工沈一山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员工沈一山的工伤赔偿全部由绿茵公司承担的后果。

员工沈一山在律师建议和建工局的帮助之下,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认定了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并进行了工伤伤残鉴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工伤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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