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刑事律师告诉您,取款人在欺诈环节怎么定罪
就电信欺诈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欺诈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欺诈首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协助取款的行为,不能建立欺诈罪的共犯,只能建立掩饰、隐瞒违法所开罪。重复协助特定同一电信欺诈首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言语、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建立欺诈罪的共犯。
从参加的时间上看,电信欺诈案子中的取款人既或许是事前就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欺诈的首犯者,然后再协助取款,从参加的效果来看,协助取款的行为既或许促进了电信欺诈的成果,换言之,协助取款行为与电信欺诈的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或许是部分行为与电信欺诈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部分行为与电信欺诈成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取款人既或许明知是电信欺诈所得而协助取款,也或许不明知是电信欺诈所得,但知道是非法所得而协助取款。
泰州刑事律师说,电信欺诈行为所建立的是欺诈罪,故必须清晰欺诈罪的结构。在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账户后,因为还没有构成欺诈既遂,即使事前没有通谋,此刻协助电信欺诈的首犯者取款的,也建立欺诈罪的共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协助犯之建立时点在于法益是否遭到了终局性的危害,在法益没有实质性、终局性地遭到危害时,即使违法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违法成果现已出现,现已既遂,也能够建立协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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